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表本声明,就因应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而作出的旅游及其他限制的情况下如何披露财务资料,向上市公司及其核数师提供指引。
《上市规则》下的汇报规定
因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而实施的旅游及其他限制,可能会扰乱某些发行人的汇报或审核程序。若上市发行人认为,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下的限制,它将无法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或经审核的财务报表,视属何情况而定)1,上市发行人便应尽快联络联交所以便商讨有关情况。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对上市发行人及其核数师的工作造成的影响,会因应它们的个别情况而有所不同。受影响的发行人应向联交所提供(在可行的情况下)(1)有关旅游及其他限制对其审核及汇报程序造成的影响;(2)该等限制如何使其无法遵从《上市规则》所载的相关汇报规定;(3)上市发行人仍然能够汇报的财务资料;及(4)解释仍可提供的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表达性有否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及(如是的话)相关受影响的程度。
如发行人无法与其核数师取得同意,但却在其他各方面能够完全遵从《上市规则》内的其他汇报规定,发行人便应在限期届满当日或之前刊发该份尚未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2。在这些情况下,联交所一般会容许该上市发行人的证券继续买卖。
在所有其他情况中,发行人应及早就可以汇报的财务资料谘询联交所。联交所经谘询证监会后,将评估刊发这些资料是否足以维持一个有秩序、信息灵通和公平的市场,从而使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可以继续买卖。因此,发行人应合理地信纳这些资料在各重大要项上是准确和完整的。举例来说,若有关资产或负债的估值具有不确定性,发行人应就那些不确定性作出描述,及说明该等不确定性可能会如何影响有关项目的估值,好让投资者能够评估那些不确定性有多重大。总的来说,联交所及证监会旨在尽量避免影响股份买卖,并同时确保广大投资者继续接收充足的资讯以便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联交所及证监会在作出评估时,会考虑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对发行人可取得的未经审核财务资料的意见。
联交所提醒上市发行人要与其核数师保持联系3,以便商讨公司的核数计划及时间表,并密切监察任何最新发展。
披露内幕消息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除非属指明的例外情况,否则上市法团必须在知悉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有关消息。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及/或相关的旅游限制对上市发行人的业务运作、汇报监控措施、系统、流程或程序造成重大扰乱,管理层应评估是否已出现任何内幕消息;如是的话,管理层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另行发出公告(该公告将独立于《上市规则》的任何适用规定)。
附注: | |
1. | 有关刊发财务业绩的规定,见《主板规则》第13.49(1)及(2)条和《GEM规则》第18.49条。《GEM规则》亦规定,除刊发初步业绩外,亦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刊发经审核财务报表。 |
2. | 见《主板规则》第13.49(3)及(4)条。发行人应发出适当的警告声明。GEM发行人如无法在限期届满当日或之前刊发经审核财务报表,应遵循《主板规则》第13.49(3)及(4)的规定。 |
3. |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C.3节,上市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应与核数师商讨核数及汇报责任的性质及范畴,以及监察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的完整性。 |
完
数据源: 港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