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在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的旅遊限制下刊發業績公告的聯合聲明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發表本聲明,就因應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而作出的旅遊及其他限制的情況下如何披露財務資料,向上市公司及其核數師提供指引。

《上市規則》下的匯報規定

因近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而實施的旅遊及其他限制,可能會擾亂某些發行人的匯報或審核程序。若上市發行人認為,基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下的限制,它將無法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刊發初步業績公告(或經審核的財務報表,視屬何情況而定)1,上市發行人便應盡快聯絡聯交所以便商討有關情況。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對上市發行人及其核數師的工作造成的影響,會因應它們的個別情況而有所不同。受影響的發行人應向聯交所提供(在可行的情況下)(1)有關旅遊及其他限制對其審核及匯報程序造成的影響;(2)該等限制如何使其無法遵從《上市規則》所載的相關匯報規定;(3)上市發行人仍然能夠匯報的財務資料;及(4)解釋仍可提供的財務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及表達性有否因此而受到不利影響及(如是的話)相關受影響的程度。

如發行人無法與其核數師取得同意,但卻在其他各方面能夠完全遵從《上市規則》內的其他匯報規定,發行人便應在限期屆滿當日或之前刊發該份尚未與其核數師議定的初步業績2。在這些情況下,聯交所一般會容許該上市發行人的證券繼續買賣。

在所有其他情況中,發行人應及早就可以匯報的財務資料諮詢聯交所。聯交所經諮詢證監會後,將評估刊發這些資料是否足以維持一個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市場,從而使上市發行人的證券可以繼續買賣。因此,發行人應合理地信納這些資料在各重大要項上是準確和完整的。舉例來說,若有關資產或負債的估值具有不確定性,發行人應就那些不確定性作出描述,及說明該等不確定性可能會如何影響有關項目的估值,好讓投資者能夠評估那些不確定性有多重大。總的來說,聯交所及證監會旨在盡量避免影響股份買賣,並同時確保廣大投資者繼續接收充足的資訊以便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聯交所及證監會在作出評估時,會考慮發行人的審核委員會對發行人可取得的未經審核財務資料的意見。

聯交所提醒上市發行人要與其核數師保持聯繫3,以便商討公司的核數計劃及時間表,並密切監察任何最新發展。

披露內幕消息

《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除非屬指明的例外情況,否則上市法團必須在知悉任何內幕消息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有關消息。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及/或相關的旅遊限制對上市發行人的業務運作、匯報監控措施、系統、流程或程序造成重大擾亂,管理層應評估是否已出現任何內幕消息;如是的話,管理層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另行發出公告(該公告將獨立於《上市規則》的任何適用規定)。

附註:
1.有關刊發財務業績的規定,見《主板規則》第13.49(1)及(2)條和《GEM規則》第18.49條。《GEM規則》亦規定,除刊發初步業績外,亦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刊發經審核財務報表。
2.見《主板規則》第13.49(3)及(4)條。發行人應發出適當的警告聲明。GEM發行人如無法在限期屆滿當日或之前刊發經審核財務報表,應遵循《主板規則》第13.49(3)及(4)的規定。
3.根據《企業管治守則》第C.3節,上市發行人的審核委員會應與核數師商討核數及匯報責任的性質及範疇,以及監察發行人的財務報表的完整性。

資料來源: 港交所